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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公示管理制度
来源: 作者: 时间:2024-07-24 14:52:24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行为,提高行政执法工作的透明度,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和监督权,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根据《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浙政办发〔201920号)等规定,结合我省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级交通运输部门(含属于政府工作部门的港航管理部门,下同)主动向社会或者当事人公开或者公示行政执法基本信息、结果信息工作。

依申请公开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信息按照交通运输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办理。

第三条 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公示应当遵循公正、公平、合法、便民、及时、准确的原则。

第四条 各级交通运输部门应当按照谁执法谁公示的原则,明确公示内容的采集、传递、审核、发布职责,规范信息公示内容的标准、格式。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行政执法信息不得公开。但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行政执法信息,经适当处理后可以予以公开。

发现公开的行政执法信息不准确的,要及时予以更正。

第五条 各级交通运输部门的法制工作机构会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监察机关,按照职责对行政执法公示工作进行指导、协调和监督。

第六条 各级交通运输部门应当全面准确及时主动公开行政执法主体、执法人员及执法辅助人员、执法依据、执法程序、救济渠道和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等信息。

第七条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身职权职责,厅体改处牵头编制并公开本系统的企业和群众办事事项服务指南、办事流程图;厅法规处牵头编制并公开本系统的行政执法流程图。

设区的市、县(市、区)交通运输部门根据上级指南、流程图结合本单位实际进行具体化,并按要求公开指南及流程图。

第八条  各级交通运输部门公开的信息要简明扼要、通俗易懂,并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立改废及机构职能调整等情况及时进行动态调整。

第九条 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人员在进行监督检查、调查取证、采取强制措施和强制执行、送达执法文书等执法活动时,要佩戴并主动出示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证件,按规定着交通运输制式服装、佩戴执法标识,暗查暗访等特殊情形除外。

第十条 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人员要主动告知当事人执法事由、执法依据、权利义务等内容,并按规定出具行政执法文书。

第十一条 交通运输政务服务窗口要按照各地行政服务中心的要求统一设臵岗位信息公示牌,明示窗口基本服务信息。

第十二条 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窗口应设臵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信息公开栏。内容由以下3部分组成:

(一)抬头由交通执法标识、“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信息公开 2 项内容组成。

(二)正文由工作范围和检查内容”“主要执法依据”“群众满意基层站所规范”“行政处罚程序”“工作人员”“救助/投诉与监督”“水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程序”“常用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等内容组成。

(三)落款为本窗口单位的规范化全称。

公开栏的整体背景为白色,每个小栏目的背景色以深蓝绿色为主色调,抬头字体(方正美黑简体)和深蓝绿色线条的标准色为C100M5K47,橙黄色线条的标准色为 M40Y100,其他文字(方正黑体)为黑色。版面比例为2:3

工作人员的照片以白色为底色(执法证的背景色),着春秋装,并注明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证号。照片和证号应设计成移动式。党员标识、职务、姓名等信息由各设区的市交通运输部门根据有关规定予以全市统一。

第十三条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信息,应当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及时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四条 各级交通运输部门要在执法决定作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布执法机关、执法对象、执法类别、执法结论等信息,接受社会监督,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的执法决定信息要在执法决定作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公开,但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五条 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决定结果信息,按照规定标准统一归集到浙江政务服务网后公开。双随机抽查检查结果共享交换到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浙江)、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和浙江政务服务网等渠道向社会公示。

在本单位网站、政务新媒体、公示栏等载体公开行政执法结果信息的,应当与浙江政务服务网公开的内容保持一致。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执法结果信息,不予网上公开:

(一)当事人是未成年人的;

(二)案件主要事实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

(三)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

(四)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不得公开或者不适宜网上公开的其他情形。

各级交通运输部门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可以不予公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

第十七条 行政处罚结果信息在互联网上公示时间最长为 5年,对于一些社会危害不大、情节轻微、当事人已及时纠正的行政处罚,适当缩短公示时限,但最短不得少于 1年。 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八条 各级交通运输部门要建立健全执法决定信息公开发布、撤销和更新机制,确保执法信息实时有效。依照有关规定需要批准的,经批准予以公开。

已公开的行政执法决定被依法撤销、确认违法或者要求重新作出的,应当及时从信息公示平台撤下原行政执法决定信息。

第十九条 各级交通运输部门要建立行政执法统计年报制度,于每年115日前公开本机关上年度行政执法总体情况有关数据,并报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交通运输部门。

第二十条 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信息除在浙江政务服务网公布外,还可以通过下列途径予以公开:

(一)政府公报;

(二)政府网站或者其他互联网政务媒体;

(三)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途径;

(四)公共查阅室、资料索取点、信息公告栏、电子信息屏等场所、设施;

(五)其他方便社会公众查阅监督的途径。

第二十一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对各级交通运输部门的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工作进行监督,并提出批评和建议。

当事人认为与其自身相关的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内容不准确,要求更正的,责任部门应当进行核实并将处理情况告知当事人。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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